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三条 本所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与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间一致。
第四条 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最终评价等级:
(一)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以上市公司为单位对其保荐工作分别进行评价的结果平均值确定该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
(二)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以相关保荐代表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该保荐人的最终评价等级。
第五条 评价期间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本所对变更前后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按照本办法分别进行评价。
第六条 本所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七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评价期间被本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或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以上处罚的,相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直接被评为不称职。
第八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评价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相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不得评为优秀:
(一)被本所通报批评或发送监管函的;
(二)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发送监管函两次以上的;
(三)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
出现前述第(二)、(三)情形,相关违规事实由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本所的除外。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评价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