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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08]29号)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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