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 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一般代理服务
  服务方应当根据与承运方签订的地面代理协议条款协议收费,服务方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收费。
  (二)关于配载、通信、集装设备管理及旅客与行李服务
  1.关于配载、通信、集装设备管理及旅客与行李服务的内容,配载和通信按基本收费的10%计收;集装设备管理按基本收费的15%计收;旅客与行李服务按基本收费的75%计收。
  2.关于4.1.4“遇延误、变更或取消时,为旅客提供协助”,仅指服务方按照承运方的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方为旅客安排的配餐、饮料、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由服务方与承运方协议收取。
  (三) 关于飞机服务
  1.飞机服务的基本收费适用于过站航班,飞机服务的航前服务及航后服务适用于非基地航空公司的过夜航班或基地航空公司的航班。
  2.货机的飞机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方与承运方协议收取。
  (四)关于飞机勤务
  1.货运飞机的一般勤务收费按相应型号的客运飞机的收费标准执行。
  2.例行检查可包括所有的航线维修工作,具体指航前、短停(过站)、航后,其工时计算依据航空公司提供工卡中规定的工作项目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参照飞机制造厂推荐的标准工时计算。
  3.飞机放行按所放行的工作项目(具体指航前、短停(过站)、航后)的收费标准计算。
  4.牵引车含拖棒,但拖棒由服务方提供的,不得另行收费。
  5.除冰车不含除冰液,除冰液另行协议收费。
  (五)关于最低基础收费
  1.飞机最大业务载重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超过1吨则四舍五入计算吨位。
  2.以飞机最大业务载重计费的配载、通信、集装设备管理及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和邮件服务以及客梯、装卸和地面运输服务收费,合计不足200元按200元计收。
  3.以小时或工时计费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六)国内专机飞行、非商业性急救飞行、救灾飞行、执行军事任务、飞机校验、院校训练飞行及飞机起飞后由于机械或天气原因又返航飞行的均免收地面服务费。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地区航班在内地非离(入)境机场的地面服务收费。

  附件7
  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项目

第一节 一般代理服务

  1.1 概则
  1.1.1 服务方提供或安排担保或保证金,以便利承运方的各项活动,但上述费用由承运方另行支付。
  1.1.2 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1.1.3 以适当方式向公众说明服务方是作为承运方的服务代表而行事。
  1.1.4 将承运方飞机的有关动态通知有关单位。
  1.2 行政职能
  1.2.1 建立并维护当地代理操作程序。
  1.2.2 对提交承运方的信息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
  1.2.3 准备、传送和留存相关报告、数据和文件,承担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1.2.4 保存承运方的手册、业务通告等与代理服务操作有关的文件。
  1.2.5 代表承运方检查、签署、传送账单、供货订单、代理费用票据和工作单。
  1.2.6 以承运方的名义,代垫包含以下,但不局限于此的各项费用:
  (1)机场、海关、警察及其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部门付费;
  (2)因提供保证金而发生的费用;
  (3)各种临时费用,如住宿、交通费用等。
  1.3 监督和/或协调与承运方签有协议的第三方代理人的服务
  1.3.1 监督并协调与承运方签有协议的第三方代理的服务。
  1.3.2 确保第三方代理及时获得代理服务必须的运行数据、明确知晓承运方的要求。
  1.3.3 与承运方的指定代表取得联系。
  1.3.4 确认第三方代理的人员、设备、载量、文件和服务能够为承运方所用的可用性和有效性。
  1.3.5 接机并与机组联系。
  1.3.6 对非例行性服务做出决策。
  1.3.7 核实拍发运行电报。
  1.3.8 注意不正常情况并通报承运方。

第二节 配载和通信

  2.1 平衡配载服务
  2.1.1 在飞机和相应的机场设施之间传递并提交与航班有关的文件。
  2.1.2 当平衡配载工作
  (1)由服务方提供;
  (2)由承运方提供;
  (3)由第三方提供;
  准备、签署、分发、清除、存档业务文件,包括但并不仅限于装机单、载重表、平衡图、机长装机单和舱单等有关业务文件。
  2.1.3 编集、分析、发送、保存数据和报告。
  2.2 通信联络
  2.2.1 使用相应承运方的代号或双签字程序
  (1) 编制;
  (2) 发送和接收服务方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电报;
  (3) 提供EDI(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4) 将电报内容通知承运方代表。
  2.2.2 将与每个航班有关的上述电报建档并保存至少90天。
  2.2.3 提供或操作在承运方飞机与地面航站之间的通信手段。

第三节 集装设备管理

  3.1 提供或安排适当的集装器存放地点。
  (1)行李集装器
  (2)货物集装器
  3.2 做好承运方集装设备的盘存记录,编制并发送集装器控制电报。
  3.3 为所有转港的集装设备准备接收凭单,取得发运方、接收方或授权第三方的签字,并根据承运方的要求把凭单各联分发有关单位。
  3.4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承运方集装设备在监管过程中的被盗、非法使用或损坏。如有任何丢失或破损,立即通知承运方。
  3.5 处理集装设备的丢失、找回及损坏等不正常情况并及时向承运方报告。

第四节 旅客与行李服务

  4.1 一般性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