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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环办〔2008〕16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我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


┌──┬────────┬──────┬──────────────────────┐
│序号│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
├──┼────────┼──────┼──────────────────────┤
│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
│  │评价文件的审批(├──────┼──────────────────────┤
│  │含核设施选址、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 │
│  │造、运行和退役,│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核技术应用及铀(├──────┼──────────────────────┤
│  │钍)矿和伴生放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
│  │性矿的开发利用、├──────┼──────────────────────┤
│  │关闭的环境影响评│国家环保总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  │价文件的审批) ├──────┼──────────────────────┤
│  │        │(国家核安全│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  局)  │第十三条                  │
│  │        ├──────┼──────────────────────┤
│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 │
│  │        │      │三条                    │
│  │        ├──────┼──────────────────────┤
│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 │
│  │        │      │条                     │
│  │        ├──────┼──────────────────────┤
│  │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 │
│  │        │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  │        ├──────┼──────────────────────┤
│  │        │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 │
│  │        │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国家环保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
│  │评价单位的资格审│      ├──────────────────────┤
│  │查       │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 │
│  │        │      │三条                    │
├──┼────────┼──────┼──────────────────────┤
│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  │设施的验收(含与├──────┼──────────────────────┤
│  │核设施、核技术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
│  │用及铀(钍)矿和├──────┼──────────────────────┤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  │利用建设项目相配├──────┼──────────────────────┤
│  │套的放射性污染防│国家环保总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治设施的验收) │      │第十四条                  │
│  │        ├──────┼──────────────────────┤
│  │        │(国家核安全│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 │
│  │        │  局)  │四条                    │
│  │        ├──────┼──────────────────────┤
│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 │
│  │        │      │条                     │
│  │        ├──────┼──────────────────────┤
│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
│  │        │      │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        ├──────┼──────────────────────┤
│  │        │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 │
│  │        │      │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 4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
│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十五条                   │
│  │物进口审批   │      │                      │
├──┼────────┼──────┼──────────────────────┤
│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国家环保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证       │      │第五十七条                 │
│  │        │      ├──────────────────────┤
│  │        │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
│  │        │      │七条、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
│ 6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
│  │核准      │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6项│
├──┼────────┼──────┼──────────────────────┤
│ 7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
│  │进口、可用作原料│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
│  │的废电器定点企业│      │                      │
│  │认定      │      │                      │
├──┼────────┼──────┼──────────────────────┤
│ 8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  │环境管理登记  │      │                      │
├──┼────────┼──────┼──────────────────────┤
│ 9 │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
│  │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8项│
├──┼────────┼──────┼──────────────────────┤
│ 1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
│  │理登记证核发  │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5项│
├──┼────────┼──────┼──────────────────────┤
│ 11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  │生产、进口配额许│      │                      │
│  │可证审批    │      │                      │
├──┼────────┼──────┼──────────────────────┤
│ 12 │民用核设施建造、│国家环保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 │
│  │运行许可证核发及│      │条                     │
│  │装料、退役的审批├──────┼──────────────────────┤
│  │        │(国家核安全│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
│  │        │  局)  │九条、第十条                │
├──┼────────┼──────┼──────────────────────┤
│ 13 │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  │线装置的许可  │      │十四条、第十五条              │
├──┼────────┼──────┼──────────────────────┤
│ 14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录的放射性同位素│      │六条、第十八条               │
│  │进口审查批准  │      │                      │
├──┼────────┼──────┼──────────────────────┤
│ 15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存、处置许可证核│      │                      │
│  │发       │      │                      │
├──┼────────┼──────┼──────────────────────┤
│ 16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
│  │测机构的资质认可│      │                      │
│  │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                      │
│  │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                      │
│  │核发      │      │                      │
├──┼────────┼──────┼──────────────────────┤
│ 1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
│  │员执照核发   ├──────┤条                     │
│  │        │(国家核安全│                      │
│  │        │  局)  │                      │
├──┼────────┼──────┼──────────────────────┤
│ 18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条、第六│
│  │核准      ├──────┤条                     │
│  │        │(国家核安全│                      │
│  │        │  局)  │                      │
├──┼────────┼──────┼──────────────────────┤
│ 19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
│  │计、制造、安装和├──────┤四条                    │
│  │无损检验单位许可│(国家核安全│                      │
│  │证核发     │  局)  │                      │
├──┼────────┼──────┼──────────────────────┤
│ 20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工、焊接操作工资├──────┤                      │
│  │格证书核发   │(国家核安全│                      │
│  │        │  局)  │                      │
├──┼────────┼──────┼──────────────────────┤
│ 2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损检验人员资格证├──────┤                      │
│  │书的核准    │国家核安全局│                      │
│  │        │   )   │                      │
├──┼────────┼──────┼──────────────────────┤
│ 22 │在我国从事民用核│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安全设备设计、制├──────┤                      │
│  │造、安装和无损检│(国家核安全│                      │
│  │验活动的境外单位│  局)  │                      │
│  │的注册登记   │      │                      │
├──┼────────┼──────┼──────────────────────┤
│ 23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
│  │单位资质认定  │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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