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意识,要引导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牢固树立农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详细验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对农资的购进、储存和销售全程规范管理,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要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自律,做到诚信经营。
(四)继续推行和完善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实行农资协会、农资市场和农资经营者设立符合种子保存条件的留样室留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封样,留样时间最少为一个种植周期。
(五)积极推行农资“质量承诺先行赔偿”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建立“质量承诺先行赔偿”制度,解决农民购买假冒伪劣农资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和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建立农资商品质量保证基金,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承诺和先行赔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六)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经营放心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鼓励和支持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进一步推广农资商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店,畅通农资流通“绿色渠道”。要鼓励和引导农资经营者积极创建“农资经营放心店”,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七)严格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农资市场网格化监管原则,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要严肃查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自律作用,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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