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底前,修复受损供气管道和阀门等设施,供应场(站)正常运行,全面恢复城镇供气。受灾程度较轻、安全状况较好的城市道路、桥涵恢复通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全面恢复运行。受损城镇雨雪冰冻期间积存的生活垃圾基本清运完毕。完成城镇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受损明显植物的整理修整、受损公园设施(路面、构筑物、建筑物、喷泉、动物笼舍等)基本清理。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受损严重的城镇道路、桥涵恢复。城镇受损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及场(站)设施全部修复投运,全面恢复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无害化处理恢复正常运行。城镇公园全面恢复正常。风景名胜区受损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恢复正常。
2008年4月底前,全面恢复风景名胜区运行。
2008年5月底前,完成桥涵的加固和维修,完成城镇受损植物补植、受损公园设施的修复。
2008年6月底前,城镇道路、桥涵实现正常通行。
(三)全面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灾后安全运营工作
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城镇供水、供气管网的检测,加强对老桥、危桥和病桥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技术力量、应急材料准备等各方面加强应急处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精心组织,抓紧实施,按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各城镇建设(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政公用企业、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是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部将会同各受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二)精心组织,抓紧实施
认真核实受灾情况。灾区各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核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受灾情况,查明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明确本地区、本企业恢复重建目标、重点,抓紧组织,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