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
2008年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供水,市政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市容环卫等各项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6月底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结束。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要认真做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涵修复通行等恢复重建规划,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分清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尽快恢复城镇供水为重点,保障城镇居民正常生活;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工作,道路桥涵的恢复通行以及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堆积垃圾的清运工作,城镇园林、树木和苗圃救助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供水、供气管网改造相结合,要与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新标准相结合,要与提高设施安全运行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抗灾能力。
坚持政府负责,企业(单位)实施。要充分发挥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单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度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又快又好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全面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优先安排和全力保障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优先安排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力保障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2008年2月底前,省会城市、地级市、州政府所在城市要修复自来水厂和主要供水干管,水厂正常运行,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达到标准。
2008年3月底前,各县级市、城关镇要修复更新供水管网和居民住宅供水配置系统,居民用户终端供水水压和水质达到灾前标准,全面恢复正常供水。已正常供水地区的污水处理厂恢复运行。
2008年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达到灾前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
2008年5月底前,全部建制镇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达到灾前供水能力和水质标准。
(二)尽快恢复受损的城镇供气、道路桥涵、公共交通、垃圾处理、风景园林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