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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附加险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二、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特别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通过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二)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
  (三) 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以外的费用;
  (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或10000元,保险金额和约定区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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