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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三)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第四条 责任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三)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二)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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