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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第五十二条 在投保“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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