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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2.送油、充电服务
  (1)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
  (2)其他事项
  ① 非保险人或非保险人的受托人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② 油料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③ 所更换的蓄电池或其它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④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3.更换轮胎服务
  (1)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
  (2)其他事项
  ① 非保险人或非保险人的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② 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③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六)事故车辆托管服务
  发生本地单方肇事事故后,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人提供的修理厂清单中选择被保险机动车的修理厂;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安排专人按照被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车,签订有效手续后代理修车,并将修复的被保险机动车送至被保险人指定地点。
  (七)法律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请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及法律援助服务。
  (八)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服务。

保险费调整

  第四十四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

  第五十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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