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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十三)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上人员的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第十七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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