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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8〕7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名称的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A01G02Z01080203;

  附加险、特约条款:

  1、玻璃单独破碎险:A01G02F01080203;

  2、车身划痕损失险:A01G02F02080203;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1G02F03080203;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1G02F04080203;

  5、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1G02F05080203;

  6、机动车停驶损失险:A01G02F06080203;

  7、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1G02F07080203;

  8、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01G02F08080203;

  9、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A01G02F09080203;

  10、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A01G02F10080203;

  11、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A01G02F11080203;

  12、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A01G02F12080203;

  13、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01G02F13080203;

  14、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1G02F14080203;

  15、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A01G02F15080203;

  16、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1G02F16080203。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产品的适用条件,不得用该产品承保适用条件之外的车险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该产品的保险单号码中增加区别于其他保单的识别标记,同时,应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保证能够对该产品做到单独核算。

  四、你公司应加强服务团队的投入和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好专业、便捷和全面的保险服务。

  五、你公司应及时将该产品的适用条件、保险单号码识别标记、核算制度等向经营区域内的保监局报告。经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或保监局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分别投保。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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