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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本办法中,COD监测与监察系数、SO2监察系数统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以下简称“减排监察系数”)。

  三、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总局环监局”)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企业数的总和。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检查的范围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由总局环监局或总局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上报,总局各督查中心进行审核,总局环监局最后核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监察和监测工作。根据监察和监测的结果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总局环监局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总局督查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

  (二)对监测监察企业和减排项目具体实施环保监察和监测的情况,重点列表说明各个企业和项目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核算本地区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四)核算本地区SO2监察系数及确定的SO2非正常排放量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数据资料。

  六、总局各督查中心依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开展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并依据日常督查情况及其他有关督查工作情况,对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对督查工作中所发现的企业和工程减排项目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应累加计算该企业和项目的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次数(与地方环保部门联合督查的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不重复计算),重新核定其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总局环监局报送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情况报告,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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