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时,应当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具体核算方法参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