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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6年5月,人事部、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现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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