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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第4号--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当年及上年的利润表、当年现金流量表、当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等。

  各类型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七十一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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