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从业人员;
(二)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的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或自愿参加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同意,可不受申报条件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