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8]7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由我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问题的函》(国中医药函[2007]6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印发《中医药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目录。
请你局在我部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指导,搞好工作衔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发展。
附件:1.中医药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目录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医药事业,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