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高校要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测试、面试等内容与方式,突出对学生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注重对中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导向性,严格考务管理,完善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自入校至毕业的跟踪评价机制。
五、各省级招办、有关中学和试点高校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把好招生过程每一关,加强纪检监督,确保试点工作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和录取结果公示化。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任属招生学校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属推荐中学的将在试点高校及所在省(区、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属学生本人的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一:
2008年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