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点高校进入中学开展有关招生活动前要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支持,自行组织的文化测试、面试等测试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1月1日。试点高校要将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以及其他特殊形式招生的文化测试、面试等工作统筹协调。
5.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6.试点高校须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相关单位负责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3月31日前,试点高校须按有关要求(报送信息格式见附件二)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号等有关报名信息。我部将于4月15日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所有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
7.入选考生应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的试点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将入选考生填报试点高校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考试前,并应将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给有关高校。
8.入选考生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试点高校对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试点高校在向有关省级招办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拔考生名单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9.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且管理规范严格的高校,对审查、测试中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可参考其高考成绩、中学学业及综合素质等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招办申请破格投档予以录取,并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0.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应将自主选拔录取有关统计数据及工作总结于2008年9月1日前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11.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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