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 教学厅〔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试点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部分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探索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模式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优秀及各类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各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校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制度措施、经费支持、监督保障落实到位。
二、招生高校和计划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由教育部确定。2008年有资格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68所(名单见附件一)。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生源较好的试点高校可适当扩大自主选拔录取人数并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按我部有关生源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列入“其他类”部分。
有免费师范生招生任务的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计划应主要招收免费师范生,以进一步提高免费师范生质量。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1.试点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进行自主选拔录取宣传,要完整、规范、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
2.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须向试点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应提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试点高校在确定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相关测试的生源范围时,要向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适当倾斜;要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适当倾斜;要向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