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地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六)帮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厂规厂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人一般应占多数。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不脱产)。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