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治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 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班组、工段或车间(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选为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职工代表受选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人。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