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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失效]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生产行政工作的决议,由厂长组织实施。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报请工厂党委裁决。
  第十二条 厂长要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生产安全工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 厂长要带动各级行政干部深入群众,结合生产业务,主动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厂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厂长对工厂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统一指挥权。
  第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厂长对工厂的人员、资金、物资有调度处置权。
  第十六条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由厂长任免。
  国间主任一般由车间职工大会选举,厂长任命。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厂长任免。
  车间副主任由厂长任免。
  第十七条 厂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有权晋级,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对违犯纪律的职工,有权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八条 厂长有权拒绝工厂外部无偿抽调工厂的人员、资金和物资,以及对劳务、费用的不合理摊派。
  第十九条 厂长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机处置权,但事后应向有决定权的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厂长要积极支持工厂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利害有关的问题时,要取得工厂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和合作。

第五章 指挥系统及其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工厂要建立和健全以厂长为首的统一的生产指挥系统。一般地分为三级:厂部、车间(分厂)班组(工段)。工厂的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厂部。要明确各级行政领导和每个职工的职权范围,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职、有权、有责,并且把责任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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