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失效]

  所有的工厂,应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和整顿企业的基础上,根据主管单位的部署,积极创造条件,由本厂职工代表大会制订具体办法民主选举厂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审批任命。
  厂长在任职期间,如力不胜任,可以向委派或选举单位提出辞职。
  第七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或厂长要求辞职时,原属上级委派的厂长,由委派单位调查处理;原属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任期未满者,由任使单位调查处理。委派或任命单位必须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不得拖延。在调查处理期间,由主管单位指定代理厂长行使厂长职权,但厂长应协助工作,直至处理完毕。

第三章 厂长的责任

  第八条 厂长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执行主管单位的指令、决定和工厂党委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坚决维护国家全民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第九条 厂长要依靠群众,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履行合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
  第十条 厂长要自觉地接受和维护企业党委的领导,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
  下列问题,由厂长拟订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报请上级批准:
  (1)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
  (2)机构变动,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4)厂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决议,由厂长组织实施。厂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单位报告,主管单位应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 厂长要按照《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