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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范围
  (一)散粮中转库;
  (二)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三)散粮运输工具;
  (四)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投资支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必须是《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六大跨省(区、市)散粮物流通道内的项目,即东北流出通道(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黄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东)、长江中下游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江苏)、华东沿海流入通道(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华南沿海流入通道(广东、广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时也必须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散粮中转库包括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具体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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