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8〕5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二月四日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统称银行集团)。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 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需要和相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重要信息。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根据母银行是否控制被投资机构,下列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