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货运输单位安全管理松懈。2月11日两起事故的肇事车辆均属于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两辆肇事的浓硫酸运输车严重超载(临沧市肇事的车辆核载15吨、实载40吨,楚雄州肇事的车辆核载16吨、实载35.4吨),夜间行驶,加之雨后路滑,冒险行车,司机疲劳驾驶,引发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
(二)危险化学品发货销售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严禁危险化学品超装的有关规定。2月11日两起事故的硫酸销售企业同为大理州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
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的有关要求,没有认真核对承运车辆核载质量,对承运车辆严重超装,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危货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及罐体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司机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大理州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生产备案证明,均属合法企业。但2月11日发生的2起事故暴露了两家企业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说明对取得相关许可的危货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还亟待加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严禁超装超载。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有超装超载问题的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反复出现超装超载问题的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交通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利用GPS等成熟安全技术,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杜绝超载运输、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等高度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尽量避免夜间和雨雪天气行驶。对多次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运输单位要吊销危险货物运输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