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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立协调合作机制。试点地区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村基层组织的合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县级商务部门可与乡级政府及村委会开展合作,协助企业和销售网点调查农民购买意愿,提前做好农民家电需求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的摸底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农民补贴资金的申报、核实和发放等工作。

  建立与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的联系机制。试点地区省、地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企业、县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销售网点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统筹好实施进度,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督促企业做好工作,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商务部、财政部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开设举报投诉电子信箱,试点地区省、地、县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也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对试点产品销售、资金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举报经查属实的要及时处理。

  建立试点产品和中标企业的动态管理机制。试点地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产品和企业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反映试点产品及企业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试点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

  三、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要搞好试点产品的产销衔接,组织好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对接,搞好产品调度,确保试点产品能充足、及时、顺利地进入本地区流通网络。各级商务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产品适销对路。要统筹好进度安排,做好区域衔接,防止因不同时间推进而可能导致的跨区域抢购。县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快销售网点的备案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或降低标准。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销售网点不得作为不同流通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已备案的要立即纠正。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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