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27号)
山东、河南、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各有关企业:
家电下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中标企业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和完善细化措施
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试点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试点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包括对农民身份的界定,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的程序及要求,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地区的实施模式及配套措施等,确保试点地区的农民都能够享受到试点政策。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资金等问题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要有推进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中标企业要根据试点地区及企业实际,制订本企业的工作方案,搞好进度安排。要针对投标时的承诺及中标协议的要求逐一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统筹考虑产品供应和网点布局,对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山区等条件较差的地区要采取优惠和鼓励措施,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这些地区的农民能买得方便,买得放心。中标企业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落实措施报所在试点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二、尽快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工作责任制。试点地区省、地、县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成立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班子,充实力量,做好工作分工和安排。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请各试点省于2月15日前将组织领导机构与细化工作方案一并报商务部、财政部。
建立工作报告机制。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反馈。各中标企业要定期向试点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试点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