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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或对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三,相关证明文件的说明见附件四,工作程序见附件五)。

  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废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名录和名录内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监督性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从源头遏制电子废物无序流动的局面。要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打击非法拆解处置利用电子废物的行为。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对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包括临时名录和名录发布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相关地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公告样式(略)

  2.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通知单样式(略)

  3.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样式(略)

  4.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5.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

  二○○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四:
  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

  (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三)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料;有关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及执行记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及执行记录;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的照片及其说明;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其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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