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的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与可能,按照建设程序安排精神卫生发展所需的建设投资;制定精神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农村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对救助期间突发精神疾病的受助对象,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负责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救治工作;开展精神残疾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结合监狱、劳教场所的精神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加强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监狱、劳教场所精神卫生工作政策,将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研究促进精神残疾康复机构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促进职工中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