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哲非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348号)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金哲非女士担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报告》(国富字[2007] 21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金哲非(澳大利亚护照号码:L1597409)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金哲非任你公司总经理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