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增休眠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本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总结前期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及激活工作的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对证券市场新增的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及激活工作做出安排,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
公司总部:010-58598912
上海分公司:021-58409746(业务)
021-68870343(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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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25946080(技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二○○八年二月一日
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为了进一步做好证券市场新增休眠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
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新增休眠账户范围
新增休眠账户的范围为证券账户余额为0、关联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且最近连续3年没有发生交易的资金账户与对应的A股账户(以下分别简称休眠资金账户与休眠A股账户)。
“证券账户余额为0”是指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名下的沪深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均无证券余额的情形。
“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是指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人民币资金余额不超过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