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设在各单位的音响警报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章 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根据防空袭斗争的需要,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等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十五条 防空专业队伍是群众性的对敌人空中袭击作斗争的骨干力量。其主要任务是: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运人员和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
防空专业队伍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有的专业队伍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由城市的人民防空和军事部门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以下主管业务部门组织落实:
城建、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队伍;
卫生、医药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
公安部门负责组建消防和治安队伍;
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负责组建防化队伍;
邮电部门负责组建通信队伍;
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运输队伍。
防空专业队伍由人民防空委员会统一指挥。
第三十七条 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由城市的人民防空委员会组织军事部门和组建单位拟制训练计划,由组建单位实施。
第三十八条 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按照平战两用的原则由组建单位提供。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公民进行防空教育、训练,提高对人民防空工作的认识,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由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大、中、小学的人民防空教育训练,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