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
为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化 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体 育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附:
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机制
(一)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国有演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逐步建立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为主体、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国有演出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剧目,鼓励国有演出场所举办公益性、低票价的演出。建立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演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场,场场有低价票”。
(二)加大对公益性演出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支持举办针对青少年和儿童的低票价或免费的爱国主义教育专场演出,支持“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普及类演出。
二、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演出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