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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4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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