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商信字〔2008〕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
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关于加快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要求,商务部以切实为农民带来实际效益和提高农民商务信息应用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商务信息化建设途径,经商有关部门,在部分省(区、市)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名单见附件)。现将《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69号)精神和本办法,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
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关于加快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精神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69号)要求,为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农副产品流通的新途径,搞好试点工作,特制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办法如下:
一、目标与任务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以切实为农民带来实际效益和提高农民商务信息应用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商务信息化建设途径,逐步建立农民用得上、用得了、用得起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获取和发布商务信息服务,促进农村发展流通,开展农副产品网上交易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