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实际,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以下简称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薪酬理念,建立完善的“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薪酬管理机制,逐步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济效益、业绩考核密切联系、适度增长,并与职工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
二、薪酬调控的主要措施
(一)第二任期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已批复的2006年度基薪标准执行,任期内不再调整。基薪不作为绩效薪金的计算基数。
(二)完善绩效薪金计算基数的计算办法,保持薪酬水平适度增长。绩效薪金计算基数仍每年进行核定,核定办法在原基薪计算办法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增加效益指标并加大效益指标权重,各项经济规模指标和企业平均工资均采用当年数据。具体核定办法另行通知。
(三)绩效薪金倍数根据《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薪与绩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第二任期将进行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试点,相应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