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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成立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第三条 审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建设部委托,起草、修改有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的技术规定,提出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实施的技术政策建议;

  二、广泛征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研究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对与城市抗震防灾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措施进行研讨,提出制订或修订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议;

  三、受建设部或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派员参加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工作;

  四、受建设部或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对有争议的审查结果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五、组织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四条 审查委员会由国内长期从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研究的规划、勘察、抗震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成员由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连聘连任。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建设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审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为审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熟练掌握有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完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或各地邀请参加的审查任务,积极参加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委员个人不得以审查委员会的名义进行未经授权的抗震防灾规划审查活动。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开展审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受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组织委员参加甲、乙类模式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受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

  二、审查委员会委员参加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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