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辽峰有色金属合营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8〕7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朝鲜合资设立朝鲜辽峰有色金属合营会社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3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莲峰总会社合资设立“朝鲜辽峰有色金属合营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560万欧元(折合2316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800万欧元(约合1188万美元),占51%;外方以土地、矿权和厂房等实物出资760万欧元,占49%。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位于江原道伊川郡文东里的钽、铌、镍矿的开采、加工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五、请你厅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朝鲜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六、请你厅督促中方主办单位认真落实矿权,注意规避经营风险,保障企业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