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交通部关于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84)交海字2518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港口危险3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查、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985年2月1日起执行。
《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由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包装检验证明书问题,在1985年6月30日前,可按《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仍由有关生产厂技术部门和包装使用单位检验出证(证书格式见附件);自1985年7月1日起,统一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出证,其证书格式,根据港口装卸、运输和货物交接等要求,由国家商检局另行制订。
请各单位收到文件后,抓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配齐包装检查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同时积极向物资单位宣传解释,共同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22日
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
总则
为贯彻执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监督、检查,消除隐患,保证运输和装卸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远洋运输危险货物。
一、各沿海港口应根据本港承运危险货物的品种、数量和工作量,在商务部门内(危险货物管理科或组)配备危险货物包装检查人员,负责本港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包装检查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要求和性能试验等有关技术要求,熟悉《危规》等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交通部发给检查员证书后,方可承担包装检查工作。
外贸危险货物
三、外贸出口包装危险货物,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必须向港口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部门按照《国际海上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项目(压力容器、放射性物品包装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书(包括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