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平壤白山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平壤白山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商合批〔2008〕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请核准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在朝鲜合资设立卷烟生产企业的函》(国烟计〔2007〕55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鲜与朝鲜烟草进出口商社合资设立“平壤白山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400万欧元,其中中方以设备折价出资204万欧元,占51%;外方以土地、厂房等配套设施折价出资196万欧元,占49%。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卷烟的生产、销售及原材料、设备的进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