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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3.如被让路船是对拖网船,被让路船应适当考虑到让路船的困难,尽量作到协同避让,必要时尽可能缩小网档,加速通过让路船网档的前方海区。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大角度转向的拖网中渔船,不得妨碍附近渔船的正常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拖网渔船的网档正前方放网、抛锚或有其他妨碍该渔船正常作业的行动。
  第二十七条 多艘单拖网渔船在同向并列拖网中,两船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放网中渔船,应给拖网中或起网中的渔船让路。
  第二十九条 拖网中渔船,应给起网中渔船让路。同时起网船,应给正在从事卡包(分吊)起鱼的渔船让路。
  第三十条 准备起网的渔船,应在起网前10分钟显示起网信号,夜间应同时开亮甲板工作灯,以引起周围船舶的注意。

第四章 围网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船组在灯诱鱼群时,后下灯的船组与先下灯的船组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0米。
  第三十二条 围网渔船不得抢围他船用鱼群指示标(灯)所指示的、并准备围捕的鱼群。
  第三十三条 在追捕同一的起水鱼群时,只要有一船已开始放网,他船不得有妨碍该放网船正常作业的行动。
  第三十四条 围网渔船在起网过程中:
  1.底纲已绞起的船应尽可能避让底纲未绞起的船;
  2.同是底纲已绞起的船,有带围的船应避让无带围的船;
  3.起(捞)鱼的船应避让正在绞(吊)网的船。
  第三十五条 船组在灯诱时,“拖灯诱鱼”的船应避让“漂灯诱鱼”和“锚泊灯诱”的船。

第五章 漂流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

  第三十六条 漂流渔船在放出渔具时应与同类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做到同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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