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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正常作业的渔船,应避让作业中发生故障的渔船。
  第十三条 各类渔船在起、放渔具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在按本条例采取避让措施时,应与让路渔船及其渔具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在决定安全距离时,应充分考虑到下列因素:
  1.船舶的操纵性能;
  2.渔具尺度及其作业状况;
  3.渔场的风、流、水深、障碍物及能见度等情况;
  4.周围船舶的动态及其密集程度。
  第十六条 任何船舶在经过起网中的围网渔船附近时,严禁触及网具或从起网船与带围船之间通过。
  第十七条 让路船舶应距光诱渔船500米以外通过,并不得在该距离之内锚泊或其他有碍于该船光诱效果的行动。
  第十八条 围网渔船在放网时,应不妨碍漂流渔船或拖网渔船的正常作业。
  第十九条 漂流渔船在放出渔具时,应尽可能离开当时拖网渔船集中作业的渔场。
  第二十条 从事定置渔具作业的渔船在放置渔具时,应不妨碍其他从事捕捞船舶的正常作业。

第三章 拖网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

  第二十一条 追越渔船应给被追越渔船让路,并不得抢占被追越渔船网档的正前方而妨碍其作业。
  第二十二条 机动拖网渔船应给非机动拖网渔船让路。
  第二十三条 多对渔船在相对拖网作业相遇时,如一方或双方两侧都有同向平行拖网中的渔船,转向避让确有困难,双方应及时缩小网档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谨慎地从对方网档的外侧通过,直到双方的网具让清为止。
  第二十四条 交叉相遇时:
  1.应给本船右舷的另一方船让路;
  2.当让路船不能按上款规定让路时,应预先用声号联系,以取得协调一致的避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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