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以[83]农(管)字第2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正在从事海上捕捞的船舶。
  第二条 本条例以不违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规则》)为原则,从事各种捕捞作业的船舶除严格遵行《72规则》外,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渔业法规的实行。
  第四条 在解释和遵行本条例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渔场的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为避免发生网具纠缠、拖损或船舶发生碰撞的危险,而采取与本条例各条规定相背离的措施。
  第五条 本条例各条不免除任何从事捕捞作业中的船舶或当事船长、船员、船舶所属单位对执行本条例各条的任何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应负担的责任。
  第六条 本条例除第六章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外,其他各章都为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七条 本条例所指的避让行动,包括避让船舶及其渔具。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第二章 通则

  第九条 拖网渔船应给下列渔船让路:
  1.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渔船;
  2.漂流渔船;
  3.围网渔船。
  第十条 围网渔船和漂流渔船应避让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渔船。
  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在放网过程中,后放网的船应避让先放网的船,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