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两家境外企业更名的批复
(合批〔2007〕1149号)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下属德国和日本公司更名的申请报告》(中国旅发〔2007〕26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德国法兰克福独资设立的“金龙贸易旅游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国旅德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独资设立的“日本东方旅行社”更名为“中国国旅日本有限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法兰克福总领馆经商室和日本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