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南京、广州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93号)
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南京、广州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南京、广州设立代表处,其名称为: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证券业务)南京代表处[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Securities Business)Nan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证券业务)广州代表处[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Securities Business)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