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 利 部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设计供水能力≥3000立方米/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设计供水能力≥3000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对项目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在与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